2020年是Tik Tok打造闭环电商的第一年。自2020年10月9日起,禁止第三方商品进入Tik Tok直播间购物车,Tik Tok蓝V店平台商品不受影响。至此,Tik Tok在直播交付业务上彻底切断了第三方平台货源,实现了直播电商业务的闭环建设。
数据显示,2020年1-11月,Tik Tok电子商务整体GMV增长11倍,其中Tik Tok小店GMV增长44.9倍,新开商家增长17.3倍。为了帮助商家向线上转型,推动新商家运营电子商务,Tik Tok电商陆续推出了扶持新商家的“种子计划”。根据新业务和成长业务的不同发展需求,推出了新业务准入权、业务成长权、免费培训课程等重磅权益。与此同时,生态孕育了一大批带货大V,如陈gg、和楚奇。直播和短视频平台现已成为传统电商销售的新增长点。
由于直播、投放、流量和内容分发、商品连锁、自有店铺等直播和短视频平台的密集变化,传统电商往往只具备基本的产品上架和网店运营能力,对迭代平台玩法并不熟悉,无法通过烧钱和投入流量达到“爆款”效果。以正在进行的案件制作案例检索报告为契机,对Tik Tok代理经营合同相关裁判文书进行案例研究。
搜索结果:剔除1起与Tik Tok代理经营合同研究课题无关的合伙合同纠纷案件,共有20起。
在检索到的20个案件中,9个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的通知(2020)》进行分类,其余11个案件均在二级案由下进行细分,其中:三级案由“服务合同纠纷”8个,四级案由“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属于三级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一般在签订代理运营合同之前,服务购买方与Tik Tok服务提供方就代理运营的平台、内容、范围、时间、效果、工作成果、流量实现、合同价格等要素进行明确约定,以签订纸质合同的形式固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因此属于“一方提供服务,收取服务费”的服务合同。《合同法》和现在的《民法典》没有关于服务合同的特别规定,所以Tik Tok的代理运营合同是匿名的。
服务商在为服务购买者提供服务的同时,涉及到为服务购买者编写短视频脚本、发布视频文案、拍摄编辑产品视频、在服务购买者的所有平台账号上发布和流媒体播放视频等一系列操作。承包合同和委托合同是以前的《合同法》和现在的《民法典》规定的知名合同。实践中,最典型的承包合同是“提供有形的实物成果或者以实物为标的物”,这也符合公众对承包合同的理解。但Tik Tok的代理运营合同所指向的合同标的,通常是无形服务、短视频、Tik Tok账号等无形资产。
因此,笔者认为,结合Tik Tok代理经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Tik Tok代理经营合同与固定合同(承包合同)和委托合同有较大区别(如Tik Tok代理经营合同无特别约定,服务购买方一般不享有随意解除权;一般来说,在Tik Tok代理运营合同的实际履行中,服务买方不需要与服务提供商形成民事或商业代理关系,服务买方也不希望代表运营方委托合同。因此,不宜将Tik Tok代理经营合同纠纷的案由确认为欺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的通知(2020)》的规定,“在横向案由体系中,应当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选择适用的案由。在确定案件案由时,应当优先适用四级案由,没有相应四级案由的,适用相应的三级案由;三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二级案由;未规定二级案由的,适用相应的一级案由。这种处理方式有利于更准确地反映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促进分类管理的科学化,提高司法统计的准确性。”从搜索结果可以看出,从上述20个案件适用的案由分布来看,二级案由“合同纠纷”和三级案由“服务合同纠纷”居多,占85%,因为在三级案由“服务合同纠纷”下没有更合适的案由名称进行诉讼。此外,还存在四级案由“网络服务合同纠纷”适用错误的情况[2]。
随着平台经济、直播流经济和网络名人经济、MCN[3]机构服务、直播和短视频平台运营服务与传统商业的结合和互动,传统商业需要在新兴领域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以易于年轻消费者接受的模式和形式输出自己的品牌和产品价值。现有平台运营服务已进入运营数据考核期,传统商家越来越重视或购买平台运营服务。Tik Tok的代理经营合同纠纷或类似的服务合同纠纷必然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因此将代理经营合同纠纷的相关案由准确认定为“服务合同纠纷”是恰当的。
2.2.1运营数据考核保障及全额退款条款:若与约定的目标承诺相差甚远,全额退还代理运营费。
合同第二条约定了合作期限、价格、标的:“1。第一阶段合作期限: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30日;2.合作价格:10万元整(壹拾万元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支付乙方费用;3.合作期间,双方约定:指定艺人Tik Tok的10w粉丝;化妆品隐形眼镜的产品销量达到1000只;4.达到双方指定的合作业务目标的80%-100%视为目标达成;完成60%-80%后,乙方将服务费的50%返还给甲方,即人民币5万元整(伍万元整);如果完成度低于60%,乙方将退还甲方全部服务费”合同签订后,吕赞向于炳军支付合同价款10万元。
我们认为,经询问于炳军,试用结束时化妆品隐形眼镜的销售量为1,与合同约定的数量相差甚远。吕赞与于炳军之间的《短视频代运营协议》约定合同期限为三个月,吕赞在合同履行两个月时向于炳军提出解除合同,符合《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
对于余炳军的呼吁,截至2019年4月29日,他已经拍摄并上传了100多个视频,实际上起到了积累粉丝、卖美瞳的效果。因吕赞提前解除合同,未按照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履行主要义务,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给他造成了经济损失。
依据《合同法》第113条及吕赞违约事实,于炳军有权拒绝返还该10万元。根据双方签署的《短视频代运营协议》第二条,合作期限、价格和目标:第三项。“合作期间,双方约定:指定艺人Tik Tok的10w粉丝;化妆品隐形眼镜的产品销售额达到1000”;第四项:“双方指定的合作业务目标达到80%-100%,视为目标达成;完成60%-80%后,乙方将服务费的50%返还给甲方,即人民币5万元整(伍万元整);若完成度低于60%,乙方将向甲方退还全部服务款”,因余炳军在2019年4月29日前未按合同约定的业务指标达到完成度的60%,陆赞于2019年4月29日联系炳军要求终止双方合作协议,且未否认双方经营协议终止的事实,并通过手机微信与陆赞聊天约定终止协议并返还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解除后合同尚未履行的,应当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于炳军返还卢赞10万元的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抖音企业号代运营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上述合同内容,被告吉某网络公司为原告制作了19条抖音短视频并交付原告发布,基本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抖音短视频的制作。抖音短视频的投放和发布后,根据原告的陈述,粉丝数量增加,被告在抖音短视频的拍摄和发布后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对合同中约定的Tik Tok的传播方案和推广方案提出了一些建议。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涉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被告将酌情返还原告4500元。
至于原告主张被告曾承诺在抖音短视频发布后增加10万粉丝,但粉丝数未达到要求,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庭审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其造成的其他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抖音代运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原、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抖音代运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原被告和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现原告已按约定支付被告运营费用,但被告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1500万总播放量的业绩目标,应按比例退还原告运营费用。根据原、被告一致确认的总播放量11000次,被告应退还原告运营费29778.15元,原告主张的利息也应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5月14日起按29778.15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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